律师的代理权限有几种?确定律师的代理权时应注意什么?
2023-03-13 10:57:21 来源:法务网
律师的代理权限有几种?确定律师的代理权时应注意什么?
律师的代理权限有两种,一般代理权限和特殊代理权限。
1、一般代理权限。
一般授权的代理主要是负责在诉讼程序中的工作,如出庭应诉、辩论、帮助被代理人收集诉讼证据、起草起诉状或者答辩状等;
2、特殊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代理是全权代理,除了可以处理诉讼程序上的事项,还可以处理实体权利,如替代被代理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在实践中,确定律师的代理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委托代理权限必须明确、具体,不得笼统写为“诉讼代理”、“一般代理”、“部分代理”,以免委托权限的授权不明而引起纠纷;
2、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使代理权限充分体现委托人的真实意愿;
3、要使代理权限尽可能在符合受委托律师代理活动的需要;
4、如果同一个诉讼当事人聘请两名律师代理,应分别写明两名律师所代理的事项和权限,分清主次;
5、应注意法律的特殊规定,如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有代理人的情况下,也应出庭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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